时间: 2024-07-19 10:36:08 | 作者: 粗中碎设备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的通知
潍坊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的通知
《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已经省自然资源厅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矿产资源是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物质基础。为加强潍坊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保护,推进矿产资源全面节约和高效利用,保障能源资源安全,助力碳达峰、碳中和,统筹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服务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水平质量的发展、乡村振兴国家重大战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潍坊市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和2035年远大目标纲要》《矿产资源规划编制实施办法》《自然资源部关于全方面开展矿产资源规划(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全方面开展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编制工作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编制《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设计(2021-2025年)》(以下简称《规划》)。
《规划》是细化落实上级矿产资源总体规划目标任务和功能分区的重要手段,是依法审批和监督管理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活动的重要依据,是指导做好全市矿产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遵循。涉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活动的相关行业规划,应与本《规划》相衔接。
《规划》以2020年为基准年,2021年至2025年为规划期,展望到2035年。
“十三五”时期,我市地区生产总值稳定增长,2020年地区生产总值(GDP)5872.2亿元;三次产业体系一直在优化,实现由“二三一”向“三二一”的历史性转变;新旧动能转换初见成效,市“十强”产业规模居全省前5位,“雁阵形”产业集群数量居全省第2位,2020年“四新”经济增加值占比提高到27.78%;基础设施全方面提升,综合运输大通道加快贯通,高速铁路、高速公路通车里程分别达到338.6千米、577.3千米,实现县县通高速,沿海港口综合通过能力突破4000万吨;环境质量显著改善,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比“十二五”末分别削减14.1%、18.6%、31.8%和32.5%,臭氧平均浓度较2015年改善幅度居全省首位,是全省首个全面完成“十三五”空气质量约束性指标的地市。
——地质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围绕国家找矿战略实施和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开展了中小比例尺区域地质调查、矿产地质调查项目,提交了一批铜、金、银等找矿靶区和矿产地,重点成矿区、带的矿产地质调查程度和研究水平进一步提升。实施了水文地质环境调查评价、浅层地温能调查评价、地热资源调查评价等基础性地质调查项目,划分水文环境保护分区,估算城区地热资源总量,民生基础地质服务成效突出。在全省率先开展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与评价工作,为政府对土地资源的管理与规划提供相关依据。累计实施13个省级重点地质勘查项目,新增铁矿石量332.4万吨、金金属量0.031吨、铅锌金属量0.41万吨,为保障程度不高的矿种找矿提供了详实的基础地质资料。
——开发利用结构一直在优化。截至2020年底,全市持证矿山数量由规划基期的150个压减至103个,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秩序持续改善。矿石年产量1888.75万吨,其中:铁165.33万吨;金0.06万吨;矿盐(天然卤水)821.43万吨;溴6.97万吨;水泥用灰岩818.01万吨;建筑用石料46.97万吨。大中型矿山比例提升至43.7%,基本形成以大中型矿山为主的开发格局。重要矿产矿山开采“三率”水平达标率100%,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稳步提高。
——绿色矿业发展成效显著。“十三五”期间,我市将生态保护优先、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全过程,严格规划调控,落实责任分工,制定出台天然卤水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分类有序推进绿色矿山建设。截至2020年底,全市已建成绿色矿山62个(大型20个、中型10、小型32个),其中国家级绿色矿山6个,省级绿色矿山56个,绿色矿山格局基本形成。
——矿山地质环境持续改善。“十三五”期间,全方面开展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攻坚行动。根据矿山地质环境治理分区,优先对矿山地质环境问题严重的国有大中型老矿山、闭坑矿山和责任灭失的矿山,及城市周边、重要交通干线两侧地质环境破坏较严重的矿山进行治理。累计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重点工程19个,矿山复绿行动工程2个,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治理率达到61%,矿区土地复垦率达到81.6%。
——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滞后。天然卤水作为我市特色优势矿产资源,第三轮矿产资源总体设计明确开展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以天然卤水等为勘查主攻矿种,但截至规划期末,潍坊市北部地区天然卤水调查评价工作未能及时开展,影响到天然卤水资源的科学开发利用。
——建筑用砂石资源供给不足。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虽然划定了建筑用砂石集中开采区、备选开采区,但是“十三五”期间受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矿山最低开采规模标准等政策因素的影响,建筑用砂石资源开发利用的空间不断被压缩,建筑用砂石资源供给不足。
——地热资源开发利用有待逐步加强。我市地热资源勘查与开发利用工作起步较晚,综合研究程度偏低,虽然第三轮矿产资源规划提出加强地热勘查及监管工作,但是实施5年来,我市地热资源家底不清的现状仍未从根本上解决。按照地热资源开发利用“取水在先”的原则,办理采矿许可证前需先办理取水许可证,但是采矿许可证与取水许可证不是同,地热监管工作有待进一步完善。
我市矿产种类较多,资源储量比较丰富,地缘优势显著,兼顾沿海及内陆矿产资源双重特性。截至2020年底,全市共发现矿种58种。其中,金、银、铜、铁、铅、锌、锰金属矿产7种,铁累计查明资源量4.49亿吨,金累计查明储量1777千克,银累计查明矿石量386.7万吨(含伴生银),铜保有资源量0.75万吨,铅累计查明矿石量50.9万吨,锌累计查明矿石量38.9万吨。石灰岩、膨润土、沸石、石英岩、重晶石、花岗岩、耐火粘土、明矾石、方解石、硅藻土、云母、蛭石、溴、矿盐(天然卤水)以及蓝宝石等非金属矿产44种。煤、石油、天然气、油页岩、地热等能源矿产5种,其中,煤累计查明资源量1.74亿吨,油页岩累计查明资源量4.11亿吨,尚未开发利用。水气矿产:地下水、矿泉水2种。溴、矿盐(天然卤水)和蓝宝石资源储量居全国首位,是我市优势特色矿产资源。
矿产资源区域特色较明显,其中,铁矿主要分布在昌邑、安丘及青州与淄博接壤处,开发利用程度较高;金、银矿产主要分布于临朐县铁寨、寺头、杨桃一带;水泥用灰岩主要分布在青州、临朐、安丘3个县市;蓝宝石集中分布在昌乐、潍城两地,目前已全面停采;天然卤水作为我市优势特色矿产资源,集中分布于昌邑、滨海、寿光、寒亭4地沿莱州湾海岸地带,经多年发展目前已形成海洋化工产业基地,极大带动了当地经济发展;已知地热资源主要分布于寿光、滨海、昌邑等地,预测资源总量较大,为我市潜在的优势清洁矿产资源。
建筑用砂石矿产资源量较为丰富,主要矿种有建筑石料用灰岩主要分布在安丘南部、临朐五井、青州、昌乐等地;玄武岩主要分布在高密、临朐、安丘、昌乐五图等地;建筑用凝灰岩主要分布在诸城南部山区;建筑用白云岩主要分布在安丘石埠子地区;建筑用花岗岩主要分布在临朐、高密等地。
截至2020年底,我市共有采矿权103个,开发利用矿产11种,其中铁矿12个,金矿3个,矿泉水3个,天然卤水71个,水泥用灰岩6个,建筑石料用灰岩2个,陶瓷土2个,玻璃用石英岩1个,饰面用灰岩1个,建筑用花岗岩1个,建筑用白云岩1个。
共有探矿权10个,勘查矿种为铁、金、多金属、膨润土、重晶石,探矿权人9个,合计勘查登记面积16.34平方千米。
“十四五”期间,我市将全方面推进绿色低碳型、环境友好型、资源节约型城市建设。为保障国民经济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矿产资源工作被赋予了新的历史使命。
在经济社会高水平发展的新形势下,需要发挥地质工作先行作用,提供更扎实、更稳定的基础地质勘查保障。一是需要详细、全面的基础地质研究,为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格局优化提供基础地质服务。二是要进一步摸清资源家底,为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保护提供基础地质依据。三是需要加大地质勘查力度,进一步提升资源保障能力。
根据我市矿产资源禀赋特征与矿产资源供需形势分析,一是要重点解决建筑用砂石矿产供应不足的问题,在保护优先的大前提下,兼顾生态本底,为保障建筑用砂石资源供给提供可开发利用空间。二是天然卤水作为我市优势特色矿产资源,随着多年持续开发利用,目前已出现卤水水位下降,浓度降低的趋势。为实现天然卤水资源可持续利用,需重点查明天然卤水资源分布范围和资源储量,研究制定更加科学的开发利用方式。三是新发展形势下需加快推进我市地热清洁能源开发利用,探索建立“以灌定采、以热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开发利用模式。
坚持绿色发展,正确地处理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生态环境保护关系,全方面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动态监管,支持智慧矿山建设,解决历史遗留的矿山地质环境问题,加快提升共伴生矿产、废石、尾矿等综合利用水平,变矿产资源的粗放利用为精细化利用,逐步的提升资源利用效率,建立绿色矿业发展长效机制,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
要进一步提高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严格依法监管,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逐步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建立更高效、公正的矿产资源管理体制。同时,要加快高标准现代矿业市场体系建设,加快矿产资源管理体制机制创新,健全矿业市场之间的竞争机制,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
以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学习落实习给山东省地矿局第六地质大队全体地质工作者重要回信及关于自然资源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助力推动碳达峰、碳中和,服务能源资源安全大局,落实上级宏观政策导向和有关要求,紧密结合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融入新发展格局,围绕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需求,统筹全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调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优化矿业结构与布局,提高资源利用水平,加快治理矿山地质环境,实现矿产资源与经济社会和生态环境协调发展。
坚持以服务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为导向,立足潍坊实际,实行“绿色勘查、绿色开采”,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环境保护与地方经济同步协调发展。
——加大勘查,保障供给。打好地质研究基础,开展重点成矿区(带)矿产资源调查评价,强化铁、地热、天然卤水、油页岩等矿产调查、勘查和开发利用,促进发现新矿产地增加资源储备,切实提高矿产资源保障程度。
——科学开发,合理规划利用。优化开发利用与保护布局,统筹矿产勘查开发布局与时序,制定最低开采规模以及总量控制指标,节约集约、综合利用矿产资源。
——综合治理,严格管控。严格矿产资源开发准入条件,落实过程监管,实现矿山开发与生态环境修复同步开展,探索矿产资源开发与生态环境保护的共赢机制。
——优化布局,协调发展。落实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实行区域差别化、矿种差别化管理,与主体功能区规划、生态功能区划、土地利用规划、城乡总体规划等相衔接,实现多规融合。
——深化改革,提升管理。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充分的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全面实施矿业权竞争性出让,激发市场活力;深入推动“放管服”改革,合理运用经济、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保障我市矿业健康有序发展。
——基础性公益性地质调查持续推进。完成潍坊市北部地区地下卤水资源地质调查工作;完成潍坊市市辖区范围内城市地质工作,建立城市地质信息服务与决策支持平台,为城市绿色、集约、智慧发展提供基础地质支撑;实现潍坊市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全覆盖,建立土地质量档案,为无公害、绿色食品产地建设提供基础数据(专栏一)。
——矿产资源勘查实现新突破。重点推进地热清洁能源的勘查工作,持续加大铁矿勘查力度,推进深部找矿,预期探矿权数量20个,力争新发现和评价大中型矿产地1处,新增铁矿石量1500万吨(专栏一)
——矿产资源开采总量得到一定效果调控。落实省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开发总量控制指标,科学配置、合理调控本级矿产资源开发总量。到2025年规划期末,固体矿产年开发总量控制在4435万吨左右,其中,金矿石量8万吨,铁矿石量600万吨,水泥用灰岩1200万吨,冶金用白云岩200万吨,岩棉用玄武岩40万吨,陶瓷土20万吨,饰面石材17万吨,建筑用石料2350万吨。天然卤水原盐年产量1400万吨,溴素年产量7.0万吨。地热年开采总量控制在350万立方米左右(专栏二)。
——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布局逐步优化。充分与国土空间规划相衔接、相协调,落实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三条控制线管控要求,落实上级规划分区。重点勘查、开采区布局更加合理,勘查开采准入管理更完善,小型矿山数量得到进一步压减,集约化、规模化开发程度进一步有效提升。矿山数量(采矿权最大数)控制在150个以下,大中型固体矿山比例提高到70%以上(专栏二)。
——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水平持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获得积极推广,引导矿山企业使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创新开采方式、生产方式,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严格执行重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考核,探索建立天然卤水“三率”指标,提高共伴生矿产资源、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水平,矿产资源保护与节约集约利用水平明显提升。
——绿色矿业发展水平进一步提升。新建矿山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划建设;生产矿山加快改造升级,逐步达到绿色矿山建设标准;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基本形成节约高效、科技引领、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新格局。
——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更有效保护和治理。生产矿山地质环境得到有效保护和及时治理,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的自觉性逐步提高,实现同步开发同步保护。
——矿产资源管理与服务能力全面提升。进一步推进“放管服”改革,精简办事程序,创新管理工作方法,矿产资源宏观管理能力和服务水平全面提高。积极推进矿产资源保护监督信息系统建设,形成“天上看、地上查、网上管”的矿政管理运行体系,促进矿产资源管理信息化水平得到进一步提升。
到2035年,基础地质工作更加完善,为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更加优质基础地质服务。矿业权市场体系更加完善,矿产资源结构布局更加合理,开发利用秩序更加规范,矿产资源利用效率大幅提升,矿产资源供应能力、保障程度进一步提高。天然卤水特色优势矿产资源战略价值得到进一步发挥,地热资源管理措施更加完善。绿色勘查开采基本普及,资源开发与自然生态和谐共生,矿业高质量发展取得决定性进展。
“十四五”期间,全面贯彻山东省区域协调发展战略和主体功能区战略,全面落实省规划要求,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及资源环境承载能力,调控和优化全市矿产资源调查、勘查开发与保护布局,资源配置更趋合理,保证矿产资源合理利用与有效保护,促进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与区域经济良性互动协调发展。
围绕重点勘查矿种,加大各级财政资金勘查投入,提供更多基础地质信息,优先探矿权投放,鼓励社会资金参与。严格规范矿业权出让登记准入管理,提升勘查工作质量和水平。
围绕重点开采矿种,优化资源配置,推动资源规模化、集约化开发,严格按照规划区块设置投放采矿权,加强矿山日常监管,切实维护开发利用秩序。
限制勘查开采矿种,严格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依据资源供需形势,对其开采总量进行调控,同时严格日常监管,保护生态环境。
根据全市矿产资源分布特点和相关产业空间布局,结合区域经济发展要求,划定以下矿产资源产业重点发展区域,引导支持各类生产要素集聚,优化资源配置,引领矿业经济提质增效和转型升级。
包括寿光市、昌邑市、寒亭区及滨海开发区,该区域内以“潍坊市北部地区地下卤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为契机,探索建立地下天然卤水资源量动态监管机制,有序开发利用天然卤水资源。
经过几十年发展,目前该区域已经形成了一批以山东海化集团为代表的海洋化工产业集群,建成了寿光卤水综合利用特色产业基地,从简单的卤水制盐、提溴发展到了溴素深加工、医药中间体、氯精细化工等较为完整的高科技产业链,培植形成了“资源—产品—再生资源利用”的卤水精细化工产业链条,在全国卤水化工行业中处于领先水平。“十四五”期间要充分发挥卤水综合利用特色产业基地的示范作用,依托资源优势和产业集聚优势,延长海洋化工产业链,推进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该区域位于昌邑市、峡山开发区,围绕“山东昌邑铁矿重点开采区”,重点支撑国家规划矿区建设,打造铁矿资源保障核心区域。
该区域内铁矿资源勘查程度较高,探明资源储量较大,开发程度较高。“十四五”期间,区内优先保障铁矿资源的勘查开发,并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准入条件。按照“规模开发、集聚发展”的原则,支持现有矿业权人以矿业权、资本、技术等形式进行合作,支持自愿依法进行有序整合,提升矿山规模化、集约化开采水平和安全生产管理水平。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为中心,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围绕采、选着力研究新工艺、新技术,提高资源综合利用能力。
主要包括滨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区内围绕“潍坊市滨海—昌邑地区地热重点勘查区”,加大地热资源勘查力度。鼓励商业性勘查开发,探索符合我市实际的地热资源科学开发利用方式。同时,统筹地热资源开发与地下水保护,创新协调开发机制和模式,推进地热资源与油气资源协同开发,促进地热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
区内进一步优化矿业权市场,改善投资环境,鼓励外地投资者开展地热资源勘查开发活动,依法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该区域地热资源可应用于清洁供暖、医疗保健、度假村建设等方面,为打造滨海技术开发区绿色能源基地和蓝色高端产业科教创新基地提供清洁能源,力争形成以滨海技术开发区为中心,辐射周边县市区的地热旅游产业。
落实国家、省规划确定的矿产资源勘查开发规划分区,科学布局和合理划定本行政区内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坚持矿产资源开发与资源环境承载力相匹配,推动国家规划矿区、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重点开采区等重点功能区建设,实现矿产资源安全有效供给。
区内优先保障铁矿资源的勘查开发,严格矿业权人勘查开采准入条件。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整装勘查、规模开发,推动铁矿资源规模开发集约利用。
落实省规划战略性矿产资源保护区1处,即“山东淄博文登铁矿保护区”,涉及我市面积18.5平方千米。
区内重点加强对铁矿的保护,关闭退出剩余的资源量、生态保护红线、自然保护地内尚未开发利用资源,实施矿产地储备管理。加强战略性矿产资源矿产地压覆管理,严格矿产资源压覆审批,工程建设项目应尽量避让已查明资源量的重要矿产资源,确需压覆的应严格论证和审批。
根据以往矿产资源潜力评价预测,结合成矿地质条件和勘查成果信息,本次在我市成矿条件有利、找矿前景良好的区域以及重要成矿区带的深部和外围区域,划定3个市级重点勘查区,重点加强地热、天然卤水的勘查(专栏二)。
重点勘查区作为重点勘查任务部署、重大项目安排的优先区域,加强探矿权投放,引导社会资本投入勘查,全面实施绿色勘查,推动统筹部署、精细勘查,实现找矿突破。支持制度创新、技术创新,支持新技术新方法应用,全面提升自主创新与支撑发展能力。
落实省规划重点开采区1个,即“山东昌邑铁矿重点开采区”,涉及我市域面积约128.88平方千米;落实省规划划定的砂石类重点开采区6个。
重点开采区内要合理规划开采布局,加大矿业权投放,保障资源供给,重点开采区范围外不得新设砂石类矿产等露天采矿项目。实施“净矿”出让,新建矿山规模应达到中型以上。加强资源科学开采,推广应用先进选冶技术,实现资源高效利用。大力实施资源规模开发和产业集聚发展。
落实省规划划定的勘查规划区块,结合成矿地质条件和以往勘查成果信息,划定潍坊市本级勘查规划区块范围。
规划期间共设置勘查规划区块12个,总面积301.26平方千米,涉及4个矿种,其中地热9个,铁1个,矿泉水1个,油页岩1个。均为空白区新设区块。
探矿权投放应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结合矿业权市场需求,制定探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一个勘查规划区块原则上只设一个勘查主体,并明确勘查周期,实施综合勘查评价。拟投放探矿权应与勘查规划区块范围基本一致,不得降低勘查阶段。禁止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投放与管控要求不符的新设探矿权。严格勘查规划区块管理,建立完善勘查规划区块动态管理机制。
在落实省规划的基础上补充划定潍坊市本级开采规划区块。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必须符合各级国土空间规划分区管理要求。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应满足生态保护红线管控要求,确保与生态保护要求相协调。
开采规划区块设置必须与确定矿种开发利用方向一致,原则上一个开采规划区块只设一个开采主体。对国家出资勘查或探矿权灭失且勘查工作程度达到设置采矿权条件的,历史遗留并实际利用的现有地热井、矿泉水井和卤水井,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等无需勘查可直接设置采矿权的,以及采矿权灭失经核实仍存在可供开采矿产资源量等特殊情形的,在符合上述设置原则前提下,可直接划定开采规划区块。地热勘查完成并达到规定开采条件后,可根据地热开采影响半径设置采矿权。
拟设开采规划区块43个,总面积91.22平方千米。其中,天然卤水16个,建筑用砂石13个,地热9个,矿泉水2个,冶金用白云岩2个,岩棉用玄武岩1个,全部为空白区新设。
开采规划区块投放应符合矿种开发总量调控、采矿权总数控制、重点开采矿种、划定的重点开采区等要素,制定采矿权年度投放计划,做到有序投放。采矿权出让应采取招标、拍卖、挂牌等市场竞争方式进行,严格限制采矿权协议出让。采矿权投放时应严格落实规划区块划定范围,不得变更规划区块确定的开采主矿种,严禁大矿小开,一矿多开。
落实“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实施露天、地下开采方式差别化管理。露天开采区块应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要求;地下开采区块应落实保护性开发措施,所配套建设的地面工业广场等设施要符合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用地要求。基本农田或耕地范围内有天然卤水资源分布的,经论证不会破坏基本农田或耕地,或进行资源开发有利于提高土壤质量的,可在农田范围周边或道路上设置管道井开发利用。
——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拓展地质工作服务领域,推进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实现潍坊市1:5万土地质量地球化学调查全覆盖,重点进行区域性土地环境质量综合评价,建立土地质量档案,为政府加强土地资源管理提供依据,为调整农业种植结构、发展特色优质农产品等发挥指导作用。
——地质成果集成及应用示范。提升地质资料信息化社会化服务水平,开展地质资料现代化管理、信息化和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以“透视潍坊-潍坊中心城区地质成果集成及应用示范”为指导,持续推进地质信息集成与综合利用,形成并完善地质资料数据中心管理与维护系统、地质数据专业分析评价系统与透视潍坊地质成果数据平台,推进地质工作信息化建设,构建统一的矿产资源数据体系,提升地质大数据社会化服务水平。
同时,根据省基础地质调查专项部署,积极推进市域内胶西北重要成矿区1:5万区域地质修测及针对重要地质问题的专项地质调查;推进海洋地质调查工作。
开展潍坊市中心城区范围内城市地质调查,重点对城市地质资源、环境、空间、灾害等多要素开展地质调查,查清城市地质结构和地下空间状况,拓展城市发展空间,建立城市地下空间三维可视化地质结构模型及城市地质信息服务与决策支持平台,为国土空间规划、基础设施布局、重大工程立项及建设提供基础地质支撑(专栏三)。
“十四五”期间,为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我市天然卤水资源,计划开展潍坊市北部地区地下卤水资源调查评价工作,重点查明调查区内地下卤水资源的分布范围、分布规律、埋深、空间形态等(专栏四)。同时,根据省级矿产勘查专项部署,推进诸城等地区多金属矿找矿工作。
在分解落实省规划确定的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基础上,结合我市矿产资源特点、开发利用现状、经济社会发展的需求及下一步矿业权投放计划,稳定主要矿产资源供给,推进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循环利用,提升资源开发利用水平。鼓励金、铁矿山资源整合,促进规模化开采,规划期末产能预期分别达到8万吨、600万吨;控制水泥用灰岩产量,规划期末产能预期控制在1200万吨以内。
落实省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坚持矿山设计开采规模与矿区储量规模相适应的原则,新建矿山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最低开采规模标准,促进矿山企业规模化、集约化开采。
同时,培育大型骨干矿山企业,促进资源利用规模化集约化。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固体矿山比例提高到70%以上,形成以大型矿业集团为主体,大中型矿山协调发展的矿业新格局。
针对我市主要矿业产品与开发技术特点,结合市场需求,积极推进先进开发利用技术的应用,加快矿山开采、选矿、加工工艺、技术装备的升级改造,增强精深加工矿产品生产能力,全面促进矿产品由低附加值向高附加值转变。
天然卤水:继续挖掘资源潜力,加强伴生元素的综合利用,最大限度地提高附加值。在稳定发展纯碱、原盐、溴素等传统产品的基础上,重点发展低盐重质纯碱、离子膜烧碱、钙盐、镁盐及其深加工产品,加快发展有机氯产品、溴及溴系列产品。
铁矿:以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关键技术为重点,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围绕采、选着力研究新工艺、新技术,同时加强对废石、尾矿等资源二次利用及有用矿物元素的再利用。
地热:推行“以灌定采、以热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开发利用模式,加强地热回灌关键技术研究。推进中深层地热分区分类利用和井下换热技术应用,推动资源高效、循环和综合利用。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严格重要矿产资源“三率”指标管理,落实矿山企业节约集约与综合利用矿产资源主体责任。鼓励采取先进的技术加强对废石、尾矿等资源二次利用及有用矿物元素的再利用,固体矿山新产生废石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新产生尾矿综合利用率达到60%以上。
鼓励矿山企业开展相关技术研发,与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作建立技术平台,推进技术与资本、技术与市场的融合,支持自主创新,开展矿业领域循环经济发展需要的科技人才培养和先进关键技术研发。
加强矿产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更新,通过评价和矿山反馈,评估技术使用情况和问题,及时更新调整技术内容。探索建立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水平定期调查评估制度与激励约束和奖惩体系。
“十四五”期间,为全面优化我市矿业结构,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矿产资源,矿业权人除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的产业政策外,还必须具备下列准入条件。
新设矿业权必须符合规划区块设置。其中,露天采矿项目应位于省级重点开采区内。
探矿权人进行矿产资源勘查工作,要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全方面实施绿色勘查。新建矿山要全部按照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并严格落实国土空间三条控制线,及自然保护地、风景名胜区等生态环境敏感区管控要求,依法依规编制矿山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
新建矿山应达到规划确定的最小开采规模和最低服务年限要求,开采规模必须与矿产资源量规模相适应。新批准探矿权转采矿权划定矿区范围、新出让地下开采项目,必须严格控制开采规模,金矿不低于9万吨/年,铁矿不低于45万吨/年(专栏五)。
基于矿山安全生产和资源合理开发利用等考虑,已设采矿权深部或上部的同类矿产(《矿产资源分类细目》的类别,普通建筑用砂石土类矿产除外),需要利用原有生产系统进一步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矿业权。
相邻或相近的同一采矿权人实施资源整合,利用不宜单独设立矿业权的零星或夹缝资源,整合方案经县级及以上地方政府同意的,可以协议方式向同一主体出让采矿权,促进资源综合开发利用。
坚持砂石资源供给保障与生态保护并重,在落实省规划砂石重点开采区基础上,充分避让各类保护区范围,结合我市砂石资源分布特点、市场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谋划“十四五”期间我市砂石矿产资源矿业权设置布局。
在青州、安丘、临朐、诸城、昌乐、昌邑6个资源禀赋和开发利用条件较好的县市,投放建筑用砂石矿产采矿权13个,预期可新增建筑用砂石年产量2100万吨(专栏六)。
——规划准入条件。新建砂石矿山须位于省级重点开采区内,结合矿区周边人文、生态、产业等布局,着力对历史形成、恢复治理难度大,仍具备开采条件的历史遗留矿坑或破损山体,优先设置采矿权,围绕矿山生态环境治理目标,采取综合式开发。对有一定历史文化的整体山体,不得设立采矿权并加强保护,留住历史记忆。
——生态保护准入条件。不得在“三区三线”范围,以及省道以上重要公路、客运铁路可视范围内设置建筑用砂石采矿权。同时,兼顾与生态本底实际相协调,不得新设下凹式露天开采矿山。
——规模准入条件。积极推行“整体出让、整体开发”模式,鼓励开大矿,新建建筑用砂石矿山生产规模不得低于100万吨/年,服务年限不少于10年,且矿区范围内应有相适应的资源储量。
——绿色矿山建设准入条件。新建砂石矿山必须按照绿色矿山建设要求规划建设,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并提供经有关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编制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水土保持、地质灾害防治等措施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坚持有序投放。科学制定年度投放计划,明确开采总量、投放次序,有偿有序投放采矿权,维护市场秩序。
——严格出让制度。新设砂石采矿权应以招拍挂方式公开竞争出让,全面推进“净矿”出让制度,进一步优化出让环节和工作流程。
——推动规模化开采。积极推动设置储量规模5000万吨级以上、生产规模400万吨级以上的建筑用砂石采矿权,积极培育大型建筑用砂石资源生产基地。
——开展生态修复。督促矿山企业全面履行矿山生态修复法定义务,及时对开采地段进行生态修复,做到“边开采、边治理、边绿化”,矿山开采结束闭坑时,应完成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率、终了边坡治理率达到100%,做到不欠新账。
——实施终了效果管控。探索实施采矿终了效果管控制度,科学规划采矿终了预期效果,合理确定开采方式和修复模式,实行前置管理和过程管控。
——支持产业协同发展。加大机制砂研发与应用,支持利用矿山尾矿尾渣、废石、石粉、泥粉及露天矿山剥离物等研发新型建筑材料。推动建筑用砂石矿山企业与下游深加工企业合作,大力推广相关先进技术产业化应用,促进跨行业、跨领域的产业协同和政策协同,推进建筑用砂石产业合理有序发展。
天然卤水作为我市的优势特色矿种,其合理开发利用不仅为我市海洋经济发展提供原材料,还对降低地表土壤盐碱度,改善当地生态环境做出积极贡献,但是经多年持续开发,卤水水位逐年下降,浓度逐渐降低。“十四五”期间,应坚持保护优先原则,摸清资源家底,加强动态监测,支持符合条件的矿业权进行整合,提升企业集约化水平,推动天然卤水资源可持续开发利用。
严格落实“溴盐联产、以盐定溴”及溴素企业冬季停产限产制度,溴素生产企业必须配套相应盐田。重点开展日常督导检查,配套不合理的要及时进行规范。
为防止天然卤水资源的过度开发利用,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开采总量控制指标,“十四五”期间,矿盐(天然卤水)年产量控制在1400万吨,溴年产量控制在7.0万吨,矿山数量控制在90个以下。
天然卤水开发利用过程中要坚持绿色开采、绿色生产、绿色存储、绿色运输,采取节能减排措施,达到节约能源、减少“三废”排放。积极推进矿山数字化建设,实现矿山企业生产、经营、管理的信息化。
根据储量动用情况及时做好储量核实工作,准确掌握水位、品位、浓度变化情况,结合天然卤水资源开发利用情况,定期开展储量调查工作,建立地下天然卤水资源储量动态监管机制。
鼓励企业通过技术改造调整结构、升级产业,提高盐、溴深加工产品的科技含量,向化工和医药等领域高附加产品延伸。
紧紧围绕生态文明建设总体要求,落实国家、省、市、县四级联创、企业主建、第三方评估、社会监督工作体系,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准入条件,加快现有生产矿山升级改造,完善和提升已有绿色矿山。牢固树立绿色发展理念,严格执行绿色勘查规范,将绿色发展理念贯穿于勘查开发活动的全过程,全面实施绿色勘查。到2025年,基本形成矿山环境生态化、开采方式科学化、资源利用高效化、企业管理规范化、矿区社区和谐化的矿业绿色高水平发展新格局。
严格落实上级矿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提升工作重点任务,按照“成熟一个、建设一个”的原则,加快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进程,确保如期完成绿色矿山建设任务。有条件但尚未建成绿色矿山的生产矿山要抓紧编制绿色矿山建设方案,积极开展绿色矿山建设;新建矿山要全部按绿色矿山建设标准(规范)要求规划、设计、建设、运营,投产1年内须完成绿色矿山建设。
截至规划基期,我市已入库国家级绿色矿山名录7座,省级绿色矿山名录55座。“十四五”期间,按照分级分类推进绿色矿山建设要求,结合我市工作实际,尽快制定市级绿色矿山规范标准,加快推进地热、矿泉水、天然卤水市级绿色矿山创建工作。
相关县级自然资源部门要进一步落实绿色矿山建设监管责任,压实矿山企业绿色矿山建设主体责任,按照“应建必建”原则,建立绿色矿山建设工作台账,按计划、分步骤推进绿色矿山建设。力争到2025年底,大型矿山建成29个,中型矿山建成16个,小型矿山建成53个(专栏七)
——严格绿色矿山准入管理。严格落实矿山准入规定,新建矿山必须符合绿色矿山标准,并实行合同管理。同时加强对新建矿山开发利用、土地复垦等方案的审查,严禁采用国家限制和淘汰的采选技术、工艺和设备,确保新建矿山实现节约高效、环境友好、矿地和谐的绿色矿业发展模式。
——加强绿色矿山动态监管。完善绿色矿山动态监测体系建设,加强绿色矿山日常监管与复核。对不符合绿色矿山建设要求和相关标准的,要及时从名录中除名。
——加大宣传促进信息共享。进一步完善绿色矿业发展宣传服务平台,及时公开绿色矿山相关政策信息、绿色矿山名录、绿色矿山标准规范,宣传绿色矿山建设典型经验等,加强信息共享与宣传推广。
严格执行新建矿山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采取有效的环境保护措施,加强矿山地质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督查和管理。严格执行新建矿山开发利用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绿色矿山建设实施方案同步编制、同步审查、同步实施的“三同步”制度和“社会公示”制度,加强源头预防。
矿山企业应严格执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方案,按照“边开采、边治理、边修复”原则,严格履行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土地复垦义务,确保生态修复工作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开展。采矿权人临时停产的,应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生态系统的扰动。
建立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动态监管机制,按照“双随机一公开”方式进行监督检查,加强对采矿权人主体责任的执法监管,督促矿山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与土地复垦义务,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定期向社会公示检查结果。
按照“不再欠新账,加快还旧账”的原则,查清未治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底数,科学制定矿山修复计划,加快历史遗留问题的综合治理,全面完成“三区两线”可视范围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治理任务,全面完成2013年以来关停的露天矿山治理工程。
加强部门、区域之间的协调配合,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在当地政府领导下,牵头组织实施生态修复项目,落实生态修复目标,提高历史遗留矿山地质环境问题治理成效。加大资金争取力度,统筹多层级、多领域资金形成合力。
本次规划适用范围为潍坊市所辖行政区域,细化和落实省级矿产资源规划的目标与任务,有序安排“十四五”期间潍坊市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与保护,对矿业转型升级和绿色发展进行全面部署,统筹安排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恢复治理工作,明确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规划实施管理措施。主要目标和指标的确定充分考虑了潍坊市的实际情况,符合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以及相关规划的要求。从总体看,规划与潍坊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四个五年规划纲要保持一致,并与相关规划相衔接。
“十四五”期间,开发利用的固体矿产主要为:金、铁、建筑用砂石、冶金用白云岩以及岩棉用玄武岩等。其中非金属矿产的露天开采对环境影响较大。近年来我市对矿山地质环境高度重视,一方面加大了对污染严重矿山的整治力度,矿山数量大幅减少,大中型矿山比例显著提升,开发布局更加合理;另一方面加快了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的治理恢复与绿色矿山建设,矿山生态环境得到明显改善,但仍面临较多复杂的环境问题,需发挥好《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的指导和监督作用。
《规划》统筹考虑了资源分布特点、区域经济发展需求、民生改善、产业布局、城镇基础设施建设规划等要素,划定了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并根据全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适时有序进行探矿权、采矿权投放,实施开发利用总量控制,推进绿色矿山建设与矿区生态保护修复,实现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合理布局、规模开采、绿色开发、高效利用。保障矿产资源供应,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求的同时,尽量减少对环境的影响,实现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相统一。
规划编制过程中将潍坊市“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作为重要依据,按照“南部山青、北部海蓝、湖河水秀、城市绿美、全域生态”的生态分区目标,在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划定时严格落实自然保护区有关禁止勘查、开采的法律法规,对重要基础设施、重大工程建设、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地质公园、风景名胜区、重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质遗迹保护区、重点历史文物保护单位等生态保护红线和生态空间管控区域以及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红线区等进行了充分避让。
《规划》对绿色矿业发展和矿区生态保护修复提出了明确目标和保障措施,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利用过程中涉及到的水环境、大气环境和土壤环境问题,可得到一定效果的源头防控与及时修复,满足“环境质量底线”管控要求。
《规划》通过合理确定开发强度、优化开发利用结构、严格开采规模和开发利用水平准入等措施,严控资源总量消耗,不断提高矿产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水平与利用效率;鼓励地热资源的开发利用,提升绿色低碳发展水平的同时,促进新能源比重的不断提高;划定天然卤水、地热重点发展区域,加强天然卤水与地热的勘查,为科学开发利用矿产资源提供依据。天然卤水严格遵循“溴盐联产、以盐定溴”原则,地热采用“以灌定采、以热定采、采灌均衡、水热均衡”的开发利用模式,可有效控制水资源消耗总量,满足“资源利用上线”管控要求。
《规划》充分与《山东省矿产资源总体规划(2021-2025年)》衔接,与最新批准的“三区三线”套合。严格按照“三区三线”管控要求,及时将涉及生态保护红线的勘查开采规划区块全部调出;将涉及永久基本农田的露天开采规划区块全部调出。同时,调整和完善《规划》相关政策,制定分类管控措施,能够有效地保护生态环境敏感区。
综上,《规划》编制过程与潍坊市市级生态环境准入清单、上级规划、“三区三线”管控要求进行了充分对照衔接,较好地处理了资源、环境、经济和社会效益之间的关系,协调性较好。
《规划》实施后,矿产资源勘查、开采阶段对环境均有不同程度的影响。其中,勘查阶段可能对环境带来的影响主要为人为活动、噪声和少量的废弃物。当勘查工作结束后,这些环境影响将随即减弱或消失。开采阶段,对环境的影响主要为以下几方面。
大气环境:根据2020年潍坊市空气质量通报,潍坊市全市细颗粒物(PM2.5)平均浓度为45ug/m3。《规划》实施后地下开采的污染物,主要是井下采矿工作面产生的粉尘、掘进爆破烟尘、掘进作业粉尘;开采矿山地面生产的粉尘,主要是原矿石堆场产生的扬尘;选矿过程中产生的粉尘以及运输产生的扬尘。地下矿山在开发利用过程中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是爆破、运输、施工过程中产生的粉尘。
露天矿山开采过程中将产生大气污染物,主要为矿石开采、破碎、筛分等工艺过程中产生的粉尘、堆场扬尘、道路扬尘、矿山工程机械尾气及其它附属设施排放废气等。易产生粉尘的露天开采矿主要是水泥用石灰岩、饰面用花岗岩、冶金用白云岩和建筑用石料等,露天矿山营运期对大气环境的影响主要包括矿石破碎和转载储运环节的粉尘排放及运输扬尘。
地表水环境:矿区水污染主要来自金属矿山选矿过程中产生的废水,这类废水中含有重金属离子和少量药剂,此外废石场的淋溶水也可能会随着雨水迁移进入地表水体,对地表水环境产生影响。非金属露天开采生产过程产生的废水主要有除尘用水、废石场淋溶水、场地冲洗废水。
地下水环境:地下水环境影响最大的因素为天然卤水、矿泉水资源等地下水的过量开采会导致地下水超采漏斗、海(咸)水入侵等地质环境问题,其中,地下水超采漏斗的形成可改变地下水正常的径流方向,使漏斗周围的地下水急速流向漏斗中心,容易导致有毒、有害物质的聚集,引起漏斗区内水质恶化。
生态环境:矿山施工和开采过程中产生的废渣、弃土等剥离废物,对土壤扰动、地表植被会造成破坏,改变原有土地类型,降低土壤的抗侵蚀能力,加剧水土流失。剥离物的堆放占用土地,会改变土地使用功能和生态景观。
声环境:声环境影响最大的是露天矿山在开发利用过程中采矿区矿石爆破、开采、加工生产、运输等产生的噪声对声环境产生影响。
矿山地质环境:规模露天开采砂石土类矿产,引发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崩塌、滑坡。地下开采矿山引发的主要地质环境问题为采空塌陷及地面裂缝。同时,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对山区的水源涵养、土壤保持和生物多样性保护等功能将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
大气环境:对于采矿粉尘,鼓励矿山开采时采用新型水雾增湿穿孔凿岩技术;对于工业场地,地表工业场地生产环节应采取除尘器收集处理为主,局部洒水降尘抑尘措施,使生产粉尘达标排放;矿石运输过程中,车辆应采取封闭车厢、限载、道路洒水降尘;废石场,废石卸载点、装载点应设置喷淋装置,定期对废石场采取遮蔽等降尘措施。
地表水环境:采矿废水经沉淀处理后全部用于采矿生产过程,采矿涌水经处理沉淀后回用采矿生产过程、防尘及消防洒水、地面除尘用水及绿化用水,剩余部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一级标准后外排;生活污水采用化粪池进行处理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后综合利用于农灌或绿化。
地下水环境:一是严格实施天然卤水开采总量控制,适度开发利用天然卤水资源。二是探索建立天然卤水集中开采区地下水长期观测体系。三是实施矿山开采区地下水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工程,并在开展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时,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开展工矿用地土壤和地下水环境现状调查。
生态环境:严格控制矿山开发对环境造成的损害,并贯彻“谁污染、谁防治、谁开发、谁保护”的原则,做好生态保护恢复建设,使生态效益和经济效益相协调。
声环境:采用噪声源较低的设备,并进行一系列减振及阻隔声传播途径。车辆移动声源应在线路两侧设置减噪林。
矿山地质环境:一是建设项目实施前应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预测建设项目污染排放对附近敏感目标的影响,提出具体防治措施,必要时调整项目规模、工艺等,使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最小化。二是严格按照开发利用方案开发利用矿产资源,避免崩塌、滑坡、泥石流和地面裂缝等地质灾害的产生。三是针对露天采区、塌陷区、地质灾害易发区、水土流失严重区等影响严重的区域,通过土地修复、复垦、林木植被抚育来重建生态环境。
《规划》对矿产资源勘查开采和新建矿山准入提出严格要求,除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外,还对资源规模、开发利用水平、绿色矿山建设、矿区生态保护修复等多方面设置了准入条件,可以有效促进矿山规模化生产、资源集约高效化利用、生态环境得到有效保护,保障经济、社会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
本规划指导思想、总体发展目标明确,规划符合产业政策;规划与地方国民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纲要、工业发展规划、矿产资源利用规划、土地利用规划、“三线一单”生态环境分区管控等基本协调。矿产资源在开发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对环境,特别是对生态环境和水环境产生一定的影响,但是按照规划提出的绿色矿山建设和矿区生态保护相关各项措施要求,可从源头上缓解或消除其对环境的不利影响。
规划实施过程中要加强环境影响监测和预警,必须严格按照本次规划提出的矿区开发利用方案环保要求实施规划、大力贯彻生态综合整治和环境保护措施,保证矿区开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保要求,提高矿产资源利用率、节约资源和能源、避免和减缓矿区开发产生的污染影响和生态影响,全力做到保证周边村庄居民生产生活质量基本不受明显影响,促进国家和地方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综上,按照规划要求严格落实各项环境保护对策与措施,可有效预防和减轻不良环境影响。从环境保护的角度来看,本轮潍坊市矿产资源总体规划方案是可行的。
市及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各开发区管委会是矿产资源规划实施管理的责任主体。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制定有力措施,明确责任分工,落实规划各项指标任务,推动规划实施落地。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财政、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商务、应急、大数据、海渔等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履职尽责,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做好部门间政策衔接,形成工作合力,为规划实施创造有利条件,并及时组织研究解决规划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切实维护好矿产资源国家所有者权益,共同推进规划实施。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按照职责分工,要加强对县级规划实施的业务指导,抓好《规划》总体目标任务的分解落实,强化规划矿业权数量和开采总量管理,合理调控开采规模,保障社会经济发展对资源的需求。规划一经批准,必须严格执行,确需调整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规划》调整生效后,涉及调整矿产资源专项规划的,相关部门应当及时做出相应调整。新设矿业权应严格执行规划确定的准入条件,严禁违反规划设置投放矿业权,切实加强矿业权出让登记管理。同时,加强规划重点区域管理,重点勘查区和重点开采区内有序投放矿业权,强化矿产勘查开发活动监督管理,严格执行规划管控要求。
各级有关部门要履行矿产资源规划的管理职能,加强矿产资源规划落实执行情况的监督,做好规划实施情况中期和终期评估总结。根据国家、省、市重大战略需求以及规划执行实际情况,及时调整完善规划相关内容,更好适应新形势的需要。同时,强化考核结果运用,将规划实施评估结果纳入各级自然资源管理考核的重要内容,确保责任落实。
各级要加强经费保障,发挥财政资金引导作用,保障《规划》各项工作的顺利实施。加大“放管服”改革力度,优化矿业营商环境,引导社会资本积极参与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矿山生态修复。探索建立矿业高水平质量的发展激励机制,推动矿产资源规划有效落实,实现矿业高质量发展。严格按照国家和省里要求,全面推进竞争性出让,全面推进砂石资源“净矿”出让,优化矿业权出让流程,提高服务效率。
加强人才队伍建设,支持矿产资源管理、勘查开采、选矿冶炼、生态修复等领域青年后备人才和专家队伍梯队建设,为矿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智力支撑和技术保障。加大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利用新技术、新装备、新理论的研究和应用推广,提升科技水平和创新能力。充分借助大数据、云计算、物联网等新型数字化信息技术,建设矿产资源规划管理信息系统,实现规划“一张图”管理。
《规划》发布实施后,各级各部门要充分利用多种渠道、多种方式,全方位做好矿产资源规划的宣传解读,强化公众的知情权,提高社会各界对矿产资源规划的认知度,增强矿产资源保护意识,为矿产资源规划实施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及时总结分析规划实施典型做法,推广先进经验,提升规划实施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