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 2024-07-14 15:52:12 | 作者: 粗中碎设备
政主管部门年度重点工作,采取有力措施,聚力攻坚,紧盯不放,常抓常管,确保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及厅党组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严格划定有采砂管理任务的河流和重点河段、敏感水域,提请同级党委政府逐级逐河逐段落实落靠采砂管理河长、行政主任部门、现场监管和行政执法“四个责任人”职责。有采砂管理任务河流的管理责任人由市、县级水行政主任部门负责向社会公布,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责任人由水利部向社会公布。
■采砂规划是开展采砂活动的基础,要确保采砂规划的科学性、权威性,法律和法规、有关法律法规明确的禁采区域,决不允许划定为可采区。对有采砂需求的河流,应当编制采砂规划,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上一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审查同意,报人民政府批准,并及时备案。没有采砂规划不得开展采砂活动。
■年度采砂实施方案是采砂许可的重要依据,要按照批准的河道采砂规划组织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对可采区的采砂活动作出具体规定,征求同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意见,经人民政府批准 后组织实施。不编制年度采砂实施方案不得开展采砂活动。
■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的原则,依据合 法有效的采砂规划、年度采砂实施方案,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确定中标人和买受人,按规定程序会同同级人民政府 有关部门批准后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并及时备案。会同批准方 式由水行政主任部门商有关部门确定。
■按照《水利部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指导意见》(水河湖〔2019〕58 号)要求,提请人民政府开展集约化、规模化开采,积极地推进河道砂石资源实行统一开采经营管理模式,并由市、县级人民政府制定具体的管理办法。
■坚决杜绝假借整治项目名义规避河道采砂许可、以工程之名 行违法采砂之实。开展河道整治疏浚公益性工程采砂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初步设计报告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按照建设项目有关 规定来管理。编制的采砂可行性论证报告,由市、县级水行政 主管部门批准,并实施监管。其它各类河道治理项目涉及上岸砂 石的,要严格执行《关于河道治理项目砂石综合利用的指导意见》(黑水发﹝2021﹞112 号)规定,编制上岸砂石综合利用方案, 报项目所在地市、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实施监管。产生有砂石 由政府统一进行处置。
■加强综合执法检查,保持高压严打态势,常态化开展河道非 法采砂整治行动,依法查处未经批准采砂,在禁采区、禁采期采 砂等违法违规行为,及时处置蚂蚁搬家式零星盗采,坚决防止非 法采砂现象反弹。
■按照《水利部办公厅关于推广应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的 通知》(办河湖﹝2022﹞263 号)部署,2023 年 6 月底前,全面 启用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我省采取登录水利部电子证照系 统,通过信息录入方式生成河道采砂许可电子证照,实现电子证 照信息交互共享和互信互认。纸质许可证继续使用。
■强化信息化监管手段,对“采、运、堆、销”全过程实时监 管。建立健全采砂信息化管理平台,对许可的采砂船舶和机具安装定位系统;对采砂作业区安装电子围栏或高清监控设备;对临 时堆砂场、运砂进出口安装高清监控设备,未完成信息化管理相 关措施的不得开展采砂活动。
■严格落实《水利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 制度的通知》(水河湖﹝2023﹞5 号)要求,制定《黑龙江省关于推行河道砂石采运管理单的实施方案》,全面推进河道砂石采 运管理单制度,由纸质管理单逐步向电子管理单过渡,确保采砂 秩序可控。
■完善“人防+技防”监管体系,对采砂作业区、临时堆砂场 实行旁站式管理,建立河道采砂计量、监控、登记等制度,本单 位管理人员满足不了要求的可聘用第三方。不派驻现场管理人员 的,不得开展采砂活动。
■临时堆放场确需设置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的,应当符合河道岸 线规划和生态保护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 规定进行批准,对堆放场地占地面积、高度和砂石总量及堆放时 限作出规定。未经批准不得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堆放砂石。
■建立健全暗访巡查、联合检查、举报核查、登记等制度,切实履行监管责任,对重要江河、重点河段、重要区域、重要时间节点加大巡查检查频次,适时项整治,保持对非法采砂高压严打 态势。省、市级水行政主任部门对重点河段、敏感水域要适时开 展暗查暗访,及时摸排发现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将问题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按照“谁开采、谁修复、边开采、边修复”的原则,严格落 实采砂作业坑平整、生态修复的具体措施,防止只开采、不修复。采砂活动结束后,水行政主任部门要及时对平整、修复情况做 检查,确保不影响河道生态安全。
■严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 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 ﹝2016﹞25 号)《关于加强河湖安全保护工作的实施方案》(黑 河办字﹝2022﹞34 号)要求,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 接,积极努力配合司法机关打击非法采砂犯罪行为,对涉嫌刑事案件 线索及时向公安机关移送,严厉打击“砂霸”及其背后“保护 伞”。
■按照《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领域联合执法的意见》(黑河 办字﹝2021﹞17号)部署,建立完整多部门信息共享和联合联控 机制,适时组织并且开展多部门联合监督检查,形成齐抓共管合力,对违背法律规定的行为形成强有力打击震慑。省、市级至少组织一次、县级至少组织两次联合监督检查工作。
■进一步完善采砂管理考核机制,将河道采砂管理纳入河湖长制工作考核内容,明确考核内容及标准,确定时间表路线图,落 实管理措施,实施挂图作战,确保采砂管理持续向好。
■按照属地办理原则,依法依规,认真办理群众来信、来访、 电话和网络举报以及上级交办、转办采砂案件,实事求是地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反馈举报人。
■举一反三,强力推进省级各类巡视采砂问题整改,按照整改方案,采取比较有效措施,落实整改责任,严格按时限完成问题整改。
■各地要采取报纸、广播电视、网络信息、宣传材料和制作简 报等各种渠道和方式,引导群众知法、懂法、守法,加强社会监 督、舆论监督和群众监督,为我省河道采砂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