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及新疆出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医药行业办理部门:
现将国家经贸委会同财政部拟定的《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办理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第一条为加强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办理,进步项目经济效益与社会效益,促进中药材出产发展,满意公民用药需求,拟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是指国家为促进中药材出产发展,由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项目。
第三条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的安排目标为中药工商企业、药材专业栽培养殖场和直接从事中药产业化科技开发的研究院所。
(一)项目一定要契合国家中药产业政策和中长期发展规划,对促进中药材出产和中药工作继续、安稳、协调发展有活跃引导效果;
(四)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施行分级办理,国家经贸委担任项目的查看和方案的编制,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办理部门)担任项目的上报、监督施行和决算。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单位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办理部门)提出项目请求,并提交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立项建议书。立项建议书应当前言以下内容:单位基本状况(公司名称、地址、邮编、联系方式、法人代表、开户银行及帐号等)、项目根据、项目首要内容、技能确保办法或许首要技能道路、效益评价、财物金额来历和资金运用方案等;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办理部门)担任对请求项目进行初审,并将初审赞同的项目汇总后报国家经贸委;
第七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办理部门)依照国家经贸委审定的项目建议书安排施行项目,项目完结后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总结报告。
第八条省、自治区、直辖市、方案单列市经贸委(医药行业办理部门)应当加强对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的监督和查看,并在次年一月底前向国家经贸委提交本地区中药材出产扶持项目的发展状况、中药材出产扶持专项资金运用决算和决算阐明。